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周思勇发布时间:2023-05-23浏览次数:12

宁职院〔201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规范学院校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实施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做到准备及时、内容真实、程序规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纪委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分别挂靠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第六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管理、维护和更新校务公开内容等。

第七条 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需要公开的校务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应当自觉履行校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组织实施本单位所主管范围内的校务公开工作。最迟一般应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如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并报校务公开办公室。

法律法规对校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校内实行决策前的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所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学院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要完善一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校务公开工作在制度上得到根本保证。教代会审议并通过院长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立项报告,进一步扩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使学院的重要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要突出工作重点,特别要选择现在社会和广大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学院实际,确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和学年度计划、总结。

(二)领导班子和机构设置。

(三)学院专业、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情况。

(四)人才引进,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等基本信息。

(五)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等。

(六)学生管理中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等。

(七)学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八)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医疗药品、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招投标,包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后勤系统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包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一)校医院医疗、药品收费依据、标准和服务承诺。

(十二)毕业生年度调查报告、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等。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主动向师生员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改革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及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基建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管理和审计结果等财务基本情况;

(四)学院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学院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及定编定责定岗情况;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科室及人员岗位职责;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时限、责任人和投诉渠道、办法;

(五)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六)处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评奖的条件、程序和结果;教职工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其它福利和待遇的制定和调整情况;教职工职称评聘、各种奖惩等情况;

(八)教学改革情况,包括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其调整等;教学事故处理情况;

(九)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和立项资助情况;学院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经费预决算、重大科研课题或者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情况;

(十)学生学籍、学位管理情况;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及就业信息;

(十一)学生评先、评优、奖励以及与国内外合作院校交换学生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办法和结果等情况;学生处分及其解除申请条件、程序和结果;学生违规处理情况;

(十二)学生资助的信息,含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评审办法及其结果;

(十三)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大型仪器设备等调配;

(十四)后勤系统管理及效益情况;后勤服务中心明码标价情况,包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等;

(十五)图书馆读者指南、服务承诺、借阅管理办法;

(十六)学院信息资源使用情况,包括校园网络、公共机房、校园卡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

(十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十八)违纪违法案件通报;

(十九)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各项制度、决议和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校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公开的校务信息,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全校普发性的公文

(二)学院网站和有关部门的网页;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五)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和不定期的有关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学院专网上发布。与学生有关的各项制度规定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建立院长信箱和院长接待制度,以利于院长更好地了解基层的工作情况和呼声,更好地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重大事情的解释说明,以及疑难问题的督办,使学院政令畅通,基层矛盾能及时化解。有关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要主动听取和接受基层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议,并负责检查落实,改进工作,以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双代会”(常设主席团)要成为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有关校务公开情况可提交“双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审议和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的校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职院【20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